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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中院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01 08:03:30

  为认真学习领会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为建设山清水秀的绿色新黔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2023年6月18日“贵州生态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典型案例,旨在切实增强广大公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营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良好氛围。

  案例1: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八吝大坝。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八吝大坝工程建设运行加剧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栖息生境不适宜性程度、压缩了斑鳠繁殖栖息地空间,且未建设过鱼设施,对斑鳠洄游产生了阻隔效应,存在逐步降低斑鳠种群资源量的风险,加剧斑鳠在该河段的野外种群濒危程度,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评估损失费用共计3037.81万元。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网站通报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督察时发现的问题,包括上面讲述的情况。2022年11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水务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水务公司在其违规建设八吝大坝工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37.81万元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积极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生态修复方式及措施、修复效果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申请人水务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案件审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多次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任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跟进回访,监督赔偿义务人依约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斑鳠种群重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均按协议履行;立足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在案涉保护区流域挂牌设立珍稀物种司法保护观测点,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积极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

  被告人韦某胜为谋私利于2022年1月初在三都县大河镇山勤村以0.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金毛狗蕨”350余公斤后销售获利600元。

  被告人韦某胜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韦某胜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韦某胜按照《金毛狗蕨抢救性种植技术方案》承担生态修复费48,435元,按照《金毛狗蕨生态修复技术方案》承担生态修复费12,885元。

  金毛狗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起源于侏罗纪时期,是原始森林中辈分最高的“活化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收购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考虑金毛狗蕨的生境特殊性,联合检察机关、林业部门选定适合金毛狗蕨特殊生长环境需求的区域设立全国首个金毛狗蕨生态修复基地,进行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探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态修复模式具有示范意义。

  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到罗甸县逢亭镇逢亭村毛里坳坡山沟非法采挖5株桫椤并运至罗甸县沫阳镇罗沟村自己的兰花培育种植基地种植。诉讼中,陈某举报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舒某某非法种植(采挖)桫椤的行为。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在适宜移植的时节将非法采挖存活的4株野生桫椤移植至罗甸县中医院旁国有林场种植保护;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对死亡的1株,通过采集野生桫椤的孢子进行人工培育,培育10株成功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种植到指定地点,一年后验收成活交给林业部门以修复受损的生态。同时对陈某举报的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舒某某非法种植(采挖)的桫椤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移栽至适宜地点进行保护。

  桫椤是桫椤科植物,是白垩纪时期遗留下来的珍贵树种,与恐龙同代,常被称为“活化石”,为国家II级保护植物。黔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为加强对桫椤的保护,特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将陈某举报的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舒某某非法种植(采挖)的桫椤移栽至适宜地点予以保护,以司法的力量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起到最大的保护作用。

  2020年 11月至 2021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伙同黄某、黄某某在惠水县断杉镇一带诱捕野生猕猴20只出售给独山县王某。

  被告人赵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019年4月26日,田某海、刘某与贵州福泉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畔山华庭A3幢24-2号房屋,合同附件六装饰、设备标准中约定,起居室内墙涂料为水泥砂浆清光。2020年1月9日,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州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的政府性投资及社会资本投资房屋建筑非承重内隔墙(防水、防潮部位除外)应适用磷石膏墙体材料,其中,公用部分非承重内隔墙(防水、防潮部位除外)一定要使用磷石膏墙体材料。并将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情况作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对未按要求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违规应用限制类技术或使用禁止技术的,一律不予验收备案并督促整改。2020年1月16日,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转发给各房开企业和施工公司。贵州福泉某置业有限公司按文件要求,将案涉房屋内墙涂料变更为磷石膏,并将文件在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案涉房屋于2021年9月17日验收合格后,贵州福泉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田某海、刘某办理入住手续,田某海因对墙面未使用水泥沙浆清光不满,未接收房屋。之后,田某海、刘某起诉请求贵州福泉某置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将起居室内墙涂料使用水泥砂浆清光。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约定起居室内墙涂料为水泥砂浆清光,但贵州福泉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房屋修建中使用磷石膏建材,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减少、防治废渣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废物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遂驳回田某海、刘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将保护自然环境、节约世界资源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中,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民事基本法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不能仅贯彻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所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全过程都应予以贯彻。

  2021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班某划船到惠水县涟江好花红镇满玉村河段,将21瓶农药甲氰菊酯倒入河中以获取河鱼造成生态破坏。后惠水县农业农村局与班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班某购买相应数量鱼类以恢复生态环境并提供劳务抵偿其它生态损失并申请司法确认。

  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目的,是通过对行为人处以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以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再发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为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执行方式可进行探索,最大限度内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荔波某娱乐会所与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分别租赁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泊林项目一楼、二楼经营,荔波某娱乐会所经营产生噪音经检测达到GB12348-2008《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检测:监测时间2020年12月25日23:06-23:49分;地点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室内北侧、西侧、南侧、东侧;监测结果Lep[dB(A)]室内北侧66.0、室内西侧65.9、室内南侧60.1、室内东侧59.4,最大值66.0。住宅建筑室内振动检测:监测日期2020年12月25日,室内西南侧测量时段23:19-23:22,检测结果VLZ(dB)74.65;室内西北测量时段23:25-23:28,检测结果VLZ(dB)92.96;室内北测量时段23:29-23:32,检测结果VLZ(dB)104.54;室内南测量时段23:38-23:41,检测结果VLZ(dB)72.51;最大值104.54。荔波某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未对顶部(天花板)采取隔音措施,其经营时间一般为21时至次日凌晨。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营场所位于同一建筑物相邻楼层,且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经营场所部分直接位于荔波某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正上方,2020年12月25日23:06-23:49分,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经营场所室内监测结果Lep[dB(A)]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中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2、3、4,B类房间夜间限值。虽然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经营的台球俱乐部不属于《GB22337-2008》中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荔波某娱乐会所经营场从事演出等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做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因此,荔波某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荔波某娱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

  宁静的环境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之一,无论是生活或经营,所产生的噪音都应符合规定标准,最好能够降低噪音污染,为他人、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人都能享受愉悦的生活。该案贴近群众日常生活,具有典型性。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承包地点火清除其承包地杂草时,因当日风大引发森林火灾,过火乔木林地7.9953公顷、灌木林地35.8836公顷,后自首。诉讼中,自愿承担补植复绿责任。

  本案系由于安全用火意识薄弱引发的火灾,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足以让人警醒。本案中,由于持续干旱加剧了用火过失导致的结果,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020年以来,被告人漆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禁渔区、禁渔期长期在乌江流域江界河至天文河段以下网、活体泥鳅等方式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79299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载明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202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载明禁捕时间自2020年8月1日0时起,禁捕期限10年,禁捕范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被告人漆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造成国家天然水域水生资源损失,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追缴被告人漆某某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七万九千二百九十九元,上缴国库;漆某某于2023年3月13日前在县江界河码头投放250000尾规格为10-12厘米的优质滤食性鱼类鲢鱼、鳙鱼鱼苗予以增殖放流,逾期不履行,则支付相应费用10万元,用于增殖放流,恢复生态。

  长江被誉为“鱼类基因的宝库”,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全面禁渔。江界河为北部犹家坝一带之乌江河段,属长江流域。本案非法捕捞对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破坏较大,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对实现长江十年禁渔恢复渔业资源、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的目的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大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力度,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一判双赢”的结果。

  2013年9月23日某矿业公司收购原贵定县某煤矿后,被收购煤矿的关闭实施方案未通过关闭审查,矿井废水未经处理,沿山体流入煤矿前的白水河,河水pH、化学需氧量、总铁和总锰浓度均超过《煤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限值。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通过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环境损害量化分析,出具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贵定县某煤矿矿井涌水环境损害报告书》,确定在2013年9月-2020年9月,因被收购煤矿矿井涌出水排放造成的水生态环境损失为1 897万元;按目前每年处理成本271万元、后续30年合计8 130万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原贵定县某煤矿在2013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矿井涌水排放造成的水生态环境损失23 658 032.00元,并承担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86 0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到政府相关账户。

  环境污染治理消极不作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某矿业公司收购原贵定县某煤矿后,未主动履行义务,煤矿关闭实施方案未通过关闭审查,也未对该煤矿污水做处理便直排入河流导致河流污染、公共利益受损,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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