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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晦气解说准则判篡改合同方败诉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4 12:29:00

  2011年6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对私行更改合同条款的适用对其晦气解说的准则,一审判定驳回了原告刘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28日,原告刘生与被告刘明签定一份建房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房子的施工。合同由被告起草书写。两边合同签定好后,该份合同由原告保管。2011年2月,该房子根底工程建成,原告对内墙进行了一般粉刷,被告则要求表里都要一般粉刷。两边因而产生争议,被告以合同约好的工程并未竣工为由回绝付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审过程中,原告拿出建房合同,被告质证提出,原告将两边合同进行了篡改,原告将合同第二款中“主体工程表里一般粉刷”中的“外”字改为“墙”字,将合同改为“主体工程内墙一般粉刷”,虽一字之差,但相差巨大。通过主审法官问询,原、被告两边供认合同篡改处非被告书写,原告推说不知道。后在法庭争辩过程中,原告供认合同系其篡改的,由于两边签定合同后,原告感觉赚不到钱,就趁保管合同之际,对合同来了个 “变身”,可是,原告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合同的原意便是内墙粉刷,所以要求被告付出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私行篡改合同,应适用晦气解说准则,应确定合同第二款为“主体工程表里一般粉刷”而非“主体工程内墙一般粉刷”。在其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付出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为此,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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