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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佑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2 12:06:10

  2010年原告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附件》,约定原告承包林先生施工的某酒店及公寓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定金,材料到位施工三天内付15%工程款,工程进度到一半时支付工程总价款30%,公告称进度接近尾声支付15%,剩余20%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5%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付清。但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原告拒绝维修,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435000元并支付完毕。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林先生再行支付工程款,因该工程是B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总承建,故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涉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6天,即2010年9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代理人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工期完工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主张债权,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后,原告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即2010年10月28日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当时原告即可行使请求权,无论合同债务是否清算或者结算,无论被告是否在工程所在地,都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在工程完工十几年后才起诉,无故延期起诉欲增加债务人负担,损害林先生合法权益。所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本案合同约定的工期已将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点加以确定,并非可以让债务人随意履行,也非债权人可随意主张权利。也并非原告想何时让诉讼起算就何时起算。而且,原告当庭举证其与第三人的结算单时间是2020年11月20日,这一段时间恰恰在《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完工时间后不久,说明原告在这一段时间之前已经与林先生结算完毕并收到相应工程款,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辩解十几年的时间双方始终没结算,完全违背生活常识和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涉案项目已经实际交付并使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十几年没有结算完全不符合市场规律。诉讼中,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检验确定,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要鉴别判定的问题。且目前距离工程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已经过去十几年之久,就工程质量等问题根本没办法鉴定,鉴别判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就算能够鉴定,也无法改变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做鉴定对待证事实毫无意义,反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代理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对原告A油漆店提交的施工合 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0年10月18 日,原告A油漆店 在庭审中也自认按合同约定的上述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A油漆店时隔十几年后才向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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