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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17 10:37:56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甲××公司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1日被告乙××公司所属衡水怡安嘉园项目部与原告签定外墙涂料施工协议一份,约好由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衡水怡安嘉园1、2号楼及11、12号楼外墙漆工程。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完结了承揽项目,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84491.4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申述要求被告当即付出拖欠工程款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原告的诉称,并结合本案案情,本庭承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84491.4元,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的现实根据及法令根据。

  庭审中原告陈说举证如下:2012年5月11日被告公司所属项目部与原告签定外墙涂料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好由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衡水怡安嘉1、2号楼及11、12号楼外墙漆工程。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完结承揽项目,被告也现已检验运用。合同约好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并未如期给付工程款,2012年9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工程款784491.4元结算单一份,经原告屡次催要,该款至今未付。因被告没有如期给付工程款,故其依法应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依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进行付出,利息从2012年9月25日核算至工程款给付之时。

  2、怡安嘉园1、2、3、4、11、12号回迁楼工程招招标存案材料一份,包含怡安嘉园1、2、3、4、11、12号回迁楼工程招标文件副本、被告招标函、项目经理部办理机构表(一)项目经理简历表、表(二)首要施工办理人员表、2011年4月16日授权委托书、王××身份证信息、被告方简介、 被告方拟接受工程怡安嘉园1、2、3、4、11、12号楼在衡水市修建商场办理处存案材料、被告方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颁布的被告方房子修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一级的资质证明、 被告方安全许可证、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颁布的被告方房子建造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办理体系认证、环境办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告方三A级资信等级证书、衡水市建造工程招招标办理办公室颁布的河北省衡水市外阜进衡招标企业信用手册、被告方修建项目经理叶永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被告方项目工程师秦玉标工程师资格证书;

  3、2011年4月27日衡水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签定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

  4、2012年9月25日,怡安嘉园1、2、11、12号楼外墙涂料结算单一份;

  1-4根据证明被告江苏中苑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招标与衡水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怡安嘉园1、2、3、4、11、12号楼施工合同,承建了怡安嘉园1、2、3、4、11、12号楼,被告方的代表人为王××,怡安嘉园项目部担任人为叶××及秦××,原被告两边于2012年5月11日签定了外墙涂料施工协议,被告方至2012年9月25日拖欠原告工程款784491.4元的现实。

  经本院检查,原告供给的以上根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方式、内容均契合法令规则,内容实在,本院对以上根据的证明力予以承认。

  被告乙××公司通过招招标与衡水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怡安嘉园1、2、3、4、11、12号楼施工合同,承建了衡水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怡安嘉园1、2、3、4、11、12号楼工程,被告方的代表人为王××,怡安嘉园项目部担任人为叶××及秦××。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签定外墙涂料施工协议一份,约好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衡水怡安嘉1、2号楼及11、12号楼外墙漆工程。签约后,原告完结了承揽项目,2012年9月25日,经两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784491.4元,该欠款至今未付。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根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契合法令规则,为有用合同,本院予以承认。两边当事人均应依照诚笃信用准则,全面、实践实行合同责任。原告已实行了外墙涂料施工责任,被告理应依合同约好准时、足额向原告付出工程款,被告逾期付出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当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84491.4元理由合理,根据充沛,应予支撑。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付出货款,使原告的可得利益有所丢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利息丢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九条、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四条之规则,缺席判定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付出拖欠的工程款784491.4元及利息丢失(依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自 2012年9月25日核算至给付之日止)。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起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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