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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孟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3-11-19 13:27:03

  一男子孟某与张某、韩某口头约定,将某项工程的拆除及新装及土建工程、彩钢棚新建及封堵工程和内外墙涂料工作由孟某来承包。

  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孟某预算报价并经业主方同意后结算。随后,孟某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实施工程并完成了全部工程,双方随后确定了工程价款。

  万万没想到的是,孟某多次找到业主方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业主方却以很多理由拒绝付款。无奈,孟某随后将业主方告上法庭。

  孟某表示,自己已经安排人员完成了工程的所有工作,因此,业主方需要与自己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或鉴定结果支付工程款。

  第一,业主方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案涉工程由房建公司做施工,也就是说是业主方与房建公司进行结算,自己与孟某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所以孟某应向房建公司主张权利。

  第二,自己属于国企,有严格程序,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实施工程,孟某起诉的事实是不客观的。自己也没有和孟某口头约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意思就是说,业主方主张案涉的工程是和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由他人施工完成的,那么业主方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证实,否则就要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中,孟某提交了录音证明案涉的工程是由自己组织施工的,但业主方主张该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他人而非孟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推定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孟某,业主方负有向孟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换言之,案涉工程是孟某与业主方口头约定的,并由孟某承包苗圃淋浴间原室内拆除、新装、土建工程,彩钢棚新建及封堵工程和内外墙涂料工程。

  事后,双方对于案涉工程量存在争议,但对苗圃施工明细确认单的内容双方均认可。鉴于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随后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后经鉴定工程量为173万元。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合同。

  也就是说,承包人如约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没有一点质量上的问题,那么作为业主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广州律师吴国雄学案例,涨见识,防风险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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