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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模板!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17 01:55:17

  上述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其中,上述2和4项中所列自然人及实体单独或合称为“现有股东”,上述3和4项中所列自然人及实体单独或合称为“投资者”。本协议中“中国法律”是指中国届时有效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文件、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决定、政策性文件等。

  1.【】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企业主要从事【】。

  3. 本轮投资者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做投资,公司、现有股东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

  为此,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的中国法律,就本轮投资者对公司来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1本轮投资者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人民币【】元(¥【】)的投前估值,以合计以人民币【】元(¥【】)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获得增资后公司全面稀释后【】%的股权。其中:

  【】以人民币【】元(¥【】)的增资款,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获得增资后公司【】%的股权,增资款中人民币【】元 (¥【】)进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1.2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1.3 增资款的用途: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增资款及其收益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运营和开发,不得用于偿还或解决公司对其关联方、股东、董事、雇员或与上述各方有任何关联的其他公司或人员的债务;

  2.1除非本轮投资者作出书面豁免(为免疑义,本轮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对下列先决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予以书面豁免,经本轮投资者书面豁免的先决条件自动转为公司和创始股东的后续义务和承诺,公司和创始股东应按照本轮投资者另行同意的期限全面、妥善地履行完毕),本轮投资者履行支付增资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2.1.1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该本轮投资的人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创始股东、该本轮投资者、公司或其对公司的增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2.1.2现有股东和公司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该本轮投资的人对公司的增资交易所需的全部同意和批准(如有)已经取得并维持完全有效,包括但不限于:

  (i)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或登记(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本协议下增资登记);

  (ii)现有股东对本协议及本协议下该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适当批准,及对本协议下该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优先认购权有效放弃;

  2.1.3 现有股东、公司及本轮投资者已完成所有与该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的签署与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2.1.4 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交割日,创始股东及公司在本协议第三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

  2.1.5 现有股东和公司均已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其附件或本协议提及文件要求现有股东和公司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协议、义务和条件;

  2.1.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结构和资产状态)、财务、业务、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2.1.7 公司股东会已适当通过有效决议批准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该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并批准了内容与格式体现该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公司章程;

  2.1.8 该本轮投资者已经完成对公司财务、商业、技术、运营及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令该本轮投资者满意;

  2.1.9 该本轮投资者的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已经批准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及与本次增资交易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2.1.10 公司已与附件二列明的公司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签署了令本轮投资者满意的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认可的类似协议,并已向该本轮投资者提供了经签署的文件扫描件;

  2.1.11 公司已分别向该本轮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已更新、登记并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经加盖公司印章后由公司保存,并已向该本轮投资者各提供一份副本;

  2.1.12 公司已向该本轮投资者提供确认上述各项条件均已满足的书面确认函。

  3.1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分别且连带地向本轮投资者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具有如同在交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但不包括针对某一特定日期的声明和保证)(本第三条中的公司指公司及其每一个分公司、子公司及附属机构):

  3.1.1授权。公司及现有股东签署各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或将要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公司及现有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签署各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各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对公司及现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3.1.2投资。公司在中国或海外没有任何其他子公司、合伙、分支机构或办公室,不直接或间接在其他任何主体中持股或拥有类似权益,亦不通过合同等其他安排在其他任何主体中有表决权或控制权。

  3.1.3不冲突。各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公司及现有股东(如适用)的章程或其它组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公司及现有股东均已经获得了进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所必需的所有第三方同意或授权。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之间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如本协议第3.1.12款所定义)不会因各交易文件的签署或履行而终止,也不会受到各交易文件的重大影响;公司及现有股东签署各交易文件不构成对其与第三方间任何合同的违约。

  3.1.4公司有效存续。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公司所有的章程已合法有效地获得登记(如要求),并且都是有效及具有可执行力的。公司章程中所详述的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所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并且所有的这些许可都是有效存续的。公司已通过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公司证照许可的年检(如有)。包括董事会、股东会记录、公司股东名册在内的公司的文件一直被妥善保管并完整、准确地记录着应记录于此类文件的事宜。

  3.1.5财务报告。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而制定且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包括账册、股权变化记录、财务报表及所有其他公司记录在内的全部文件皆按中国法律要求和商业常规保管并完全由公司掌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交易皆准确、规范地记录在案。公司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账外负债、现有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与关联方财务收支混同或其他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问题。

  公司向本轮投资者提供的截止于【】年【】月【】日(“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连同所有相关附注和附表(“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自资产负债表日以来,(i)除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外,没有触发公司债务提前到期的事件发生;(ii)没有任何公司财产被处理或脱离公司的掌管,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导致公司产生非日常财务支出的文件,亦未产生任何此类责任。

  3.1.6未披露债务。公司不存在财务报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债务,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公司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3.1.7股本结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中所载的注册资本权益结构与公司向本轮投资者提供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记载完全一致,且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股本结构,不存在虚假出资。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关于公司股权或股权转让款、出资款的争议。公司的股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的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期权或者任何性质的转换权或优先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股权被强制出售或处分的情形。除披露清单中所披露的,公司不存在现有股东(包括员工持股平台的各合伙人)代第三方持有股权、股东权益或财产份额的情形,也不存在现有股东(包括员工持股平台的各合伙人)许诺将其股权、股东权益或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公司、现有股东(包括员工持股平台的各合伙人)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及核心员工(定义见下文))承诺或实际发行过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中所载的股东权益、财产份额之外的任何权益、股份、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期权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可获得公司股权的计划或任何其他可能会稀释或摊薄本轮投资者在公司股份或股权比例的股权激励或类似安排。

  3.1.8无变化。从资产负债表日起,除披露清单披露并由本轮投资者书面认可外,公司没有下列行为:

  (5)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或者增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正常经营范围内的除外;将薪酬待遇最高的 10 名员工和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提高 15%以上、任免以上人员、或对其劳动合同作出修改;

  (6)遭受任何损失(不论是否保险),或发生任何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的关系变化,且该损失或变化将导致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9) 任何经营惯例或核算方法的重大变化、雇佣人员政策、规章制度重大变化;

  (10)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了公司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交易并产生重大责任;

  (11)产生任何有别于公司常规事宜的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是为履行本协议而形成的决议除外;

  (12)宣布、已经支付、造成或准备宣布、准备支付、造成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股东分红和利润分配;

  (13)(i) 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资产售卖、抵押、质押、租赁、转移和其他处置;(i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处理任何固定资产或同意固定资产被处理或收购,放弃对任何公司资产的掌管,产生任何导致固定资产支出的合同;(ii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任何开支或者购买任何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对任何公司做股权投资);

  就本协议而言,重大不利影响指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而该情况、变更或影响单独地或与其他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共同地:(i) 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责任)、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负担或重大负面影响;或(ii)对公司履行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项下的重要责任的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或(iii)对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对公司的有效性和约束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3.1.9税务。公司已经完成所有中国法律要求的税务登记,已经交纳全部应缴税款,且无需缴付任何与该税款有关的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公司没有任何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纠纷和诉讼。公司已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税务部门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不存在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纠纷。公司保持拥有用以正常记税和缴税的财务资料。

  3.1.10资产。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且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公司拥有运营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财产、资产和权利。公司的所有资产均按照良好的业务习惯进行维护,处于良好的运行和维修状态,且适合其使用或计划的目的。公司不存在任何自有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或与其类似的权利和权益。公司租赁的全部不动产均由公司依法租赁并使用,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公司未违反与该等租赁相关的协议,且不存在将会限制或禁止公司继续租赁、占有、使用该等租赁房地产的任何情况(包括任何征收或征用通知)。

  3.1.11关联方事项。创始股东和公司已向本轮投资者披露所有公司和其关联方(作为另一方)作为合同方或曾作为合同方或以其他方式受约束或影响的所有关联方交易合同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交易、资金借贷、担保和其他资金往来)(不包括交易文件及其所拟交易)的详细描述。除公司已向本轮投资者书面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的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前述人士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均:

  (ii)不直接或间接地、单向或双向地负有债务(现阶段尚待支付的工资除外)、承诺提供贷款或担保;

  (iii)不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司及公司签署的合同拥有利益或存在重大业务关系(包括购买、出售、许可、授权使用、提供公司任何产品、知识产权等资产及服务)。

  公司的任何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前述人士的关联方均不在任何与公司相关联、具有业务关系、或相竞争的企业或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地所有者权益(通过公开证券市场获得不超过1%的股票者除外),或以贷款、协议或其他方式控制该等企业,或在其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关联方”指,对于任何主体(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组织、信托或其他任何实体)而言,即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主体,或直接或间接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该主体的成员、普通合伙人、员工或董事,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目前或将来存续的、受控于该主体或与该主体共同受控于一位或多位普通合伙人、或与该实体共用管理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前述“控制”或“受控于”指,通过持有表决权、合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对相关主体的管理和决策作出指示或责成他人作出指示的权力或事实上构成实际控制的其他关系。

  3.1.12重大合同。创始股东和公司已将公司现行有效的与原件相符的重大合同提供给本轮投资者或其法律顾问审阅,且创始股东和公司保证公司全部现行有效的重大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和可以依法执行的,全部现行有效的重大合同均适当履行,不存在公司或其他任一交易方重大违约的情形。创始股东和公司保证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完成将不会(也不会使任何人有权)终止或修改公司在任何该等重大合同下的任何重要权利,或促使其在任何重大合同下的任何重大义务加速执行,或促使或给予他人就任何重大合同转让或任何限定要求其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就本条而言“重大合同”指:

  (iii)与公司在职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雇员或长期顾问之间签订的任何性质的合同和协议;

  (iv)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或购买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因日常业务经营而发生的除外);

  (v)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无论公司作为转让方、受让方、许可方或被许可方);

  (vi)有关公司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其他人的奖金、养老金、退休金、股份期权、商业保险或类似的协议;

  3.1.13知识产权。公司拥有经营主营业务及其他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业务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知识产权均有效且可依法执行;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任何该等知识产权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事项;公司未曾许可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该等知识产权。就待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已知的或经合理预测公司无法就该等知识产权成功注册或登记的情形。

  3.1.14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威胁将要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未执行完毕的由公司提起、或对公司提起的、或影响公司任何资产或财产或业务、或者影响本协议及其所拟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威胁将要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未执行完毕的对现有股东提起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3.1.15劳动和社会保险。公司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劳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集体性的劳动争议、怠工或停工,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对公司提起的劳动投诉事件;公司就任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所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已于到期日或之前足额缴付;没有任何创始股东或关键员工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提出任何离职或停职要求;公司未提出与任何创始股东或关键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服务关系的书面或口头要求;公司亦未与任何创始股东或员工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3.1.16无利益冲突。创始股东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中持有任何股权或权益,不因合同安排或其他原因直接或间接地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对【】或其任何股东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承担任何义务。(【如无特别强调的公司,则该条可删除】)

  3.1.17遵守法规。公司的各项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符合有效的中国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且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以致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3.1.18信息提供。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无遗漏、无误导。

  3.1.19责任。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对本第三条各项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3.2公司经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某一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除非基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进行的行为或获得该本轮投资者书面事先同意,创始股东、公司承诺公司:

  3.2.1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2.2不会分红派息或回购股权,也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产生异常债务;

  3.2.3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提前偿还借款,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它债务;

  3.2.5未得到该本轮投资者事先书面认可,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和解或放弃、变更其请求或其他权利;

  3.2.6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公司继续合法经营,获取、保持其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政府批文和其它准许及同意;

  3.2.9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 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本轮投资者;

  3.2.11维续保持公司所有或经许可持有的知识产权在内的公司的经营资产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保养状态;

  3.2.12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对目前由公司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注册进行维续和更新;

  3.3获取信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司和创始股东将向本轮投资者及其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由本轮投资者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为了有助于本轮投资者对公司财产、资产、业务及本协议提及的文件进行审查,创始股东和公司允许本轮投资者与公司的客户和债权人进行接触或联系,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创始股东和公司同意在事先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本轮投资者有权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正常工作时间对公司的财务、资产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

  3.4不招揽或谈判。公司和创始股东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交割日,或本协议终止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除非经过本轮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和创始股东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联方、高级职员、董事、代表和代理人均不会招揽、发起、考虑、鼓励或接受任何主体提出的提议或要约。

  4.1 本轮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与能力。本轮投资者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本轮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亦不会与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 投资款项的合法性。本轮投资者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公司股权的增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公司支付增资款。

  5.1投资款缴付。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本轮投资者豁免之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本轮投资者应将增资款划入本协议5.1.2列明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割”,该等付款之日称为“交割日”)。

  5.1.1公司应于交割日向本轮投资者出具书面收款确认,并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与交割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的下列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执行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5.2交割日后,公司应当尽快完成关于本次增资以及董事变更的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本轮投资者提供一份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但除非本轮投资者书面同意,最迟不得晚于交割日后的五十(50)个工作日内。

  5.3交易费用。在交割完成后,或因下述原因导致交割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本轮投资者产生的与本协议所拟交易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下称“投资者交易费用”,但不超过人民币【】元):

  (i)投资者尽职调查结果与公司或现有股东向本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应在交割日后或本轮投资者确认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协议所拟交易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本轮投资者或其指定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本轮投资者交易费用。如果本协议下某一本轮投资者的增资款交割因为该本轮投资者单方面原因未能完成,则该本轮投资者发生的交易费用由该本轮投资者自行承担。

  各方一致同意,除事先经本轮投资人同意且按照本协议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只要本轮投资人拥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各创始股东不得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各创始股东亦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允许上述产权负担存在。若违反本条规定,则创始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各方一致同意,不论公司的任何人员未来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应确保该等人员承担本条款规定的转让限制,且该等人员承担本条款规定的转让限制应成为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本轮投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各股东应就此转让事宜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有权的股东会和/或董事会上达成同意本轮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决议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受限于本协议第6.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任一现有股东(“转股股东”)拟向任何主体(“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待转股权”),则投资者可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有权优先于该第三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全部或部分待转股权(“优先购买权”)。

  任一转股股东按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权前,该股东应就其进行转让的意向首先向公司和优先购买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

  (i)对待转股权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股权数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等;

  (ii)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姓名或名称及经营范围(如适用)等;

  (iii)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转让通知应当证明该转股股东已自受让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转让通知应同时包括任何书面建议、条款清单或意向书或其它有关拟定转让的协议的复印件。

  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行权股东”)应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优先购买期”)向该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购买通知应当说明该优先购买行权股东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待转股权的数额。如果优先购买行权股东愿意购买的待转股权的数额之和超过了待转股权的总额,则本轮投资人有权优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购买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待转股权;在本轮投资人行使完前述权利后,待转股权的数额仍有剩余的,天使投资人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于除本轮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购买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剩余的待转股权。若任一优先购买权人在优先购买期未能答复,应当视为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行权股东应在向转股股东发出购买通知后三十(30)日内,受让根据上述规定分配的股权。转股股东应当与优先购买行权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未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任一优先购买权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6.3条的规定,按照转让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与转股股东一同向受让方出售股权(“共同出售权”)。

  如果任一优先购买权人拟行使共同出售权,该优先购买权人(“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应在优先购买期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共售通知”)。共售通知应当说明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股权的数额。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可以参与共同出售的股权数额应取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ii)待转股权的总额乘以一个分数,分子为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分母为全部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与转股股东届时所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若任一优先购买权人在优先购买期未能答复或根据本协议第6.2条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应当视为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

  转股股东、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及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转股股东应采取包括相应减少其出售股权数额等方式确保共同出售权的实现。如果任何一个或多个受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参与共同出售,或不接受其股权转让,则转股股东不得向该等受让方出售任何公司股权,除非在该出售或转让的同时,该转股股东按转让通知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从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处购买根据本协议确定的股权数额。

  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不包括其代为持有的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为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受限于为期四(4)年的兑现期(“兑现期”)。创始股东自【】年【】月【】日起,可以于【】年【】月【】日首次兑现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权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剩余的限制性股权在其后的三(3)年内按年平均兑现,每年的兑现日为【】月【】日。

  在创始股东的股权全部兑现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该创始股东应当以1元人民币或届时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将其未兑现的股权按照届时股东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ii)该创始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iv)由于该创始股东违反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或因该创始股东其他方面的过失或过错,给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

  如果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股权类权益(“新增注册资本”),则投资者有权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认购上述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

  公司应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事项书面通知各投资者,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方及其他条款(“增资通知”)。各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投资者(“优先认购行权股东”)应在其收到增资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优先认购期”)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购通知”)。认购通知应当说明该优先认购行权股东以增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如果优先认购行权股东愿意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数额之和超过了新增注册资本的总额,则各优先认购行权股东应协商确定各自优先认购的数额。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优先认购行权股东应按其各自届时在公司中股权的相对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若投资者在优先认购期未能答复,应当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期届满后,若投资者均不行使优先认购权或投资者未完全行使优先认购权,则公司有权在优先认购期届满后的九十(90)日内,以不低于增资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发行新增注册资本中未被投资者人优先认购的剩余新增注册资本。若公司未在上述九十(90)日内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出售,当公司欲继续或再次发行或出售任何新增注册资本时,公司应按照本条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赋予投资者对该等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未事先经本轮投资者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不得低于各投资者在其相应轮次融资中认购公司每单位注册资本(一元)的价格(“原投资人认购价格”)。在公司新发行注册资本或股权类权益的价格低于原投资人认购价格时,则投资者有权获得反稀释保护,要求将原投资人认购价格变更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经调整的认购价格”),并按此经调整的认购价格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公司应当获得的公司股权比例,以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反稀释调整”)。

  投资者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向其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增发注册资本或由创始股东向投资者无偿(或者以名义对价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相应的股权或按照投资者合理要求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指定的主体无偿转让相应的股权),以实现本协议第6.6条规定的目的。

  若投资者选择由创始股东向其无偿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果限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投资者不能以名义对价从创始股东处无偿获得补偿股权,在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签署有对价支付义务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创始股东应按投资者要求的格式出示一份书面的股权转让价款豁免函,豁免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届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签署一切所需的法律文件,使投资者得以行使本条所述的权利,且应在收到投资者的书面补偿要求后三十(3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或增发注册资本以及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如果投资者因上述股权调整需要缴纳任何税费或其他费用,公司应当补偿投资者该等税费或其他费用。

  (ii)公司发生合并或并购或并入其他任何公司或实体,致使在该等合并、并购或并入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于该等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持有的股权不足百分之五十(50%);

  (iii)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重大资产(包括将公司的全部或重大知识产权出售或独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iv)任何股权转让、出售、换股等交易导致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转移给第三方以及其他被界定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事件,但经本轮投资人同意豁免的情况除外。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事件,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在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所得”),应按下列方案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轮投资人有权按照其届时在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优先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取得:(i)经股东会批准的、已经宣布但未向本轮投资人支付的红利,加上(ii)本轮投资人已向公司支付的投资款及按照投资款的10%/年(单利)(“本轮投资人清算优先额”)。

  (2)在上述本轮投资人清算优先额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任何剩余的清算所得将按股权比例在全体股东(包括本轮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实现本第6.8.2条所述分配原则,则公司应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之后全体股东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或本轮投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对本轮投资者进行补偿(为避免疑义,若为无偿赠与方式,则全体股东在此明确同意并确认该等无偿赠与不可撤销),以实现本协议第6.8.2条规定的方案下相同或类似的经济效果,且因无偿赠与产生相应税费的,由创始股东承担。

  当出现下列情况下,本轮投资者可要求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回购其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在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性的情形;

  (2)公司和/或创始股东严重违反适用法律或交易文件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

  (6)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涉及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公司、创始人或创始股东任何违法、违规事宜,或者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若出现以上情形,本轮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和创始股东按照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价格(“本轮赎回价格”)连带赎回本轮投资者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本轮赎回股权”):(X)增资款加上自交割日起算每年10%的单利,以及截止本轮赎回股权被赎回之日该等股权对应的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Y)本轮赎回股权于被赎回之日的市场公允价值,本轮赎回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应由本轮投资者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过独立评估得出。

  任何公司股东(包括公司未来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创始股东有义务促成本轮投资者按照合理的优先级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6.10若公司未来搭建VIE架构,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的海外持股公司的设立、维护及相关外管备案和外管年检等相关事宜的手续和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通过以下事项,除需股东会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需经本轮投资者同意,方可通过:

  7.1.3 设立或批准设立拥有高于或等同于本轮投资者优先权利的其他优先股权;

  7.1.5 对公司上市、合并、重组、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的控制权的改变和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股权回购、出售或转让公司的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7.1.6 任何将导致公司清算、停业(自愿或者非自愿)、或者终止经营的事项;

  7.1.10对发行公司债券或直接、间接向第三方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作出决议,但经公司年度预算、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事先批准的除外;

  本次增资完成后,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担任董事。其中,创始股东有权委派【】名董事,本轮投资者有权委派【】名董事(称“本轮投资者董事”)/本轮投资者有权委派【】为董事观察员。本轮投资者有权撤换其委派的董事,本轮投资者委派或撤换董事的通知应自送达公司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通知及召开程序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董事会会议的最低出席人数为【】人,其中应包括本轮投资者董事。董事因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一切与之相关的合理费用应全部由公司承担。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每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任何董事可经书面通知公司而授权一名代表代其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并在会上表决。除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以外,任何董事会决议应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对交易文件的存在或任何关于交易文件项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该方参与交易文件的谈判和签署而获得的任何信息)(“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2.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税务机关合理披露的;

  8.2.3向各方的投资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顾问、善意的潜在投资方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信息接收方应遵守本协议第8条中有关该等保密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一样;

  8.3 如基于上述第8.2.1条和第8.2.2条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其他方商讨该等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

  9.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9.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向该方(“履约方”)进行赔偿。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赔偿金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相同,上述赔偿包括履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9.3在计算履约方的损失时,除需要计算履约方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考虑: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费用的增加;如违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履约方的损失应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例计算,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9.4公司、创始股东中的一方为赔偿方时,则公司、创始股东中的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0.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部分不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正。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本协议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或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或任何政府行为或不作为致使或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1.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根据北仲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11.3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 除争议事件之外的其他条款。

  12.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2)下列情形发生时,一方可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为免疑义,如前述任一方依据 本第 12.2(2)条的规定要求解除本协议,则该等解除的效力仅在要求解除的一方与违约方之间生效,不影响本协议在要求解除的一方与违约方之外的其它方,以及本协议其他方分别与要求解除的一方、违约方之间的效力):

  (i)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或在交割日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无论是在交割日或在交割日之后发现);

  (ii)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并经该方发出书面催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针对某一本轮投资者而言,如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该本轮投资者的增资款交割的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四十(40)个工作日内获得满足或被该本轮投资者书面豁免,或者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的五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该本轮投资的人对公司的增资的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该本轮投资者提交公司已获得换发的企业营业执照,该本轮投资者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取消其与公司的增资交易(该等解除不影响其他本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依据本协议进行增资交易,不影响本协议在其他本轮投资者、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效力)。

  12.3.1当本协议依上述之 12.2条任何一款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1)协议解除后,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本协议签订时的状态。

  (2)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本协议应立即失效且任一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i)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外,且(ii)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解除前因违反本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13.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13.2.1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13.2.2可以邮寄方式来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七(7)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

  13.2.3任何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到达收件方时视为有效送达,视为送达的日期。

  13.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明显的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4.1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次增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此前关于本次增资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陈述或其他义务(无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各类沟通形式),且本协议(包括其修改协议或修正,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包含了各方就本协议项下事项的唯一和全部协议。若本协议与公司章程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2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协议可分别签署和交付一份或多份复本,并由本协议各方分别签署。所有复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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