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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1 11:25: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 民政府 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四川省人 民政府 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全县实际, 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 民政府 是全县辖区内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方案、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人 民政府 的领导下,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辖区内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报批、项目建设的选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 制定 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县人 民政府 成立天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法定程序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发改、纪委监委、审计、信访、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水利、经科、卫健、教育、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 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乡镇参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工作,负责被拆迁房屋面积、等级的认定,复核乡镇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结果;研究、 制定 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负责会同乡镇、业主选择、规划安置点,负责安置小区户 型 设计,监督和指导安置房建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 制定 和解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督促业主、施工以及监理单位落实劳动保护的方法,改善劳动保护条件。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和统建房资金的筹措、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安排及监管;负责 制定 和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建立资金使用预警机制;对征地拆迁资金拨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审核,办理合乎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并及时将合乎条件的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同时,做好坟墓搬迁补偿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乡镇参与土地 附作物 的调查、核实工作,复核乡镇对土地 附作物 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结果,研究、 制定 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

  县林业局负责会同乡镇参与林地调查、核实工作,复核乡镇对林地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结果,研究、 制定 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

  各乡(镇)人 民政府 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足额兑付征地拆迁相关补偿费用;配合测绘单位组织分户测量,及时对用地测绘成果进行核实、公示,收集、解答、上报被征群众对测绘成果的疑问;会同主管部门完成地面附着物、坟墓、房屋等调查、核实工作,并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补偿款计算、公示;负责与土地所有权人、房屋、坟墓户主签订土地补偿、房屋、坟墓搬迁补偿协议书;负责做好各种拆迁档案资料归档保存等工作;及时对已征土地上的房屋 及其 附属设施、附着物、坟墓等进行清表或搬迁拆除工作。

  县交通、水利、经科、司法、卫健、教育、应急、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供电、供排水、天然气、电信等部门 各司其责 ,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费,依据工作难易程度、工作时限要求及时报县人 民政府 审批,并纳入征地成本。

  第五条 征地报批需依法依规缴纳的相关税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社保预存款等)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室内、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林(竹)木等。

  第七条 县人 民政府 依法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公告后发布《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及其 他 权利 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建(构)筑物 权利 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及其 他 权利 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按《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公告》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现在的状况进行权属调查、勘测定界,实物核实和公示、公告制度等。

  (四)涉及山葵、魔芋、茶叶林下产业的,山葵按70%比例计算,茶叶和魔芋按30%比例计算。

  (一)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Ⅰ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2万元/亩,Ⅱ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61万元/亩,Ⅲ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92万元/亩(详见附件2:天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

  (四)征收承包耕地面积以外开垦的耕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开垦者的青苗费和开垦费补偿。

  (五)在国有未利用地上开垦的耕地, 只 给予开垦者青苗费及开垦费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执行,开垦费按每亩8000元执行。

  大中 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由被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卡通”方式转到被征地农户的账户,并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数量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占有量确定(其中: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数。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耕地经营权证书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数以《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为准),对合乎条件的将依法转为城镇居民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纳入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和个人,其年龄的认定,以《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基准日,出生年月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纳入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予以公示,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 民政府 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确权登记面积或审批面积为准。

  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 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 限制 权利 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 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 权利 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机构组织争议双方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房屋按结构类 型 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偏房及杂棚房六类。

  (1)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砖(石)和其他建材作为填充墙的结构。

  (5)偏房:附着在正房侧面、屋面为一坡水的房屋,最低檐口高度在1.3米以上,有围护墙体的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勒脚线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面积,不考虑屋檐或滴水界。

  (三)楼层面积计算:楼板、四壁完整者,楼层层高(以该层前后外墙高度平均值)2.0米以上(含2.0米)的,按该楼层的整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2.0米-1.8 米(含1.8 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8倍折算;1.8米-1.5米(含1.5 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6倍折算;1.5米-1.2 米(含1.2 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4倍折算;1.2 米以下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2倍折算。

  (四)阳台面积:封闭式阳台和凹式阳台以阳台外围面积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以阳台外围面积的一半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五)室外走廊面积计算:一楼没有柱子的不计面积;二楼有柱子的,以外柱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六)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 雨蓬 、临时蓬(盖),遮盖体等均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一)搬家补助费: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

  (二)拆迁过渡费: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给予过渡补偿,划地安置的以划地时间记起,过渡期最高为12个月,统建换房的以签署协议时间记起,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逾期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证照齐全,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拆除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

  对主动拆迁,积极支持建设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实行拆迁奖励。在10天内(含10天)签署协议并拆迁清场,给予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20%的奖励,11-15天内(含15天)签署协议搬迁清场,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5%的奖励,16-20天(含20天)签署协议搬迁清场,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0%的奖励,在21天以后签署协议的不予奖励。

  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新村规划允许建设范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落实宅基地,新占宅基地按法定程序并按照省人 民政府 规定的人均户平标准报批。

  (1)分散安置自行落实宅基地的补助:被拆迁户自行落实宅基地,被拆除的房屋及相应设施按拆迁补偿标准做补偿后,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即:农村村民一户 只 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按每平方米248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补助,作为新批宅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综合费用。

  (2)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选择自主安置的补助:被拆迁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选择进城购房或投靠直系亲属等自主安置方式的,完善并提供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按被拆除房屋的正房和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补助费用,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3)为鼓励被拆迁户进城购房,对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年内选择在天全县城购房的,完善并提供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按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建筑面积给予进城购房补助费用,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县城规划区外结合实际需新建安置小区的,新占宅基地的“三通一平”、基础超深补偿和原宅基地的复耕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基础超深补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低于安置区路面的,低于0.5米以内的,按置换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偿;0.5-1.0米的,按每平方米25元进行补偿;1.0-1.5米的,按每平方米35元进行补偿;1.5-2.0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补偿;2.0-2.5米的,按每平方米70元进行补偿;2.5-3.0米的,按每平方米90元进行补偿;3.0-3.5米的,按每平方米110元进行补偿;3.5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30元进行补偿。高于安置区路面的,根据其实际堆方量按每立方米28元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自行结清水、电、气、电视收视、电话费等。漏交、欠交上述费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内的水、电、气、电视、电话、太阳能、热水器等生活附属设施的移装补助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联系移装单位做设备设施的移装。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或审批面积为准。拆除出租的房屋, 只 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 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 限制 权利 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 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 权利 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机构组织争议双方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被拆迁户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对合法住房面积不再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对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国有、集体资产,参照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自批准之日起由用地单位在两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供地方案报经县人 民政府 批准后,依法依规供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阻碍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全县人 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天府发〔2014〕9号)和《天全县人 民政府 关于调整天全县城市规划区外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天府发〔2018〕8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实施办法前已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外墙面为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为乳胶漆,楼地面为地砖或水磨石或强化地板、木地板,铝合金窗,有装饰吊顶,厨、卫齐全,满足以上中的四项。

  外墙抹灰,内墙为涂料,地面(楼面)为地砖或水磨石,铝塑窗、铝塑门、瓦屋面,满足以上中的四项。

  檐口(最低)高度1.9-2.2米,有三方有围护墙壁,水泥砂浆地面,青瓦屋面。

  军城社区、文景社区、慈朗社区、徒榆社区、龙湾社区、向阳社区、文笔社区、洪川社区、沙坝社区、龙尾村1组、两岔村1组、新村社区、兴中社区、新民社区,共2镇(乡)14个村(社区)

  凤翔社区、破磷村、乐坝社区、切山村、和源村、秧田村、盐店社区、大坪社区、多功社区、秋丰村、顺河村、曙光村、沙坪村、关家村、思经村、民主村,共3镇(乡)16个村(社区)

  城厢镇、始阳镇、小河镇、乐英乡、仁义镇、新华乡、新场镇、兴业乡、喇叭河镇、思经镇

  白石村、梅子村、龙尾村(除1组外)、马溪村、两岔村(除1组外)、瓦坪村、徐家村、罗代村、荡村村、苏家村、九十村、武安村、红星村、安乐村、爱国村、幸福村、群山村、仁和村、永兴村、红军村、石桥村、岩峰村、溪口村、大田村、云顶村、老场村、六城村、红岩村、小落村、共和村、禾林村、永安村、落改村、新华村、河埝村、孝廉村、银坪村、柏树村、新场村、董家村、丁村村、结里村、新立村、前阳村、杨柳村、后阳村、峡口村、陇窝村、罗家村、罗李村、陈家村、柑子村、复兴村、铜厂村、紫石关村、红灵村、喇叭河村、新沟村、两路村、马渡村、百家村、进步村、团结村、大河村、劳动村、黍子村、青元村、鱼泉村,共10镇(乡)68个村(社区),以及喇叭河镇林场、仁义镇林场、思经镇林场、小河镇林场、新场镇林场、兴业乡林场

  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或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补偿。

  注:1.实际栽植密度大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标准栽植密度计算成片面积,按成片面积标准补偿;2.实际栽植密度小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实际栽植株数计算,按零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3.以上林木间行株距至少大于4m×5m的才能算作零星林木;4.以上为商品林的补偿标准,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木补偿按以上标准的2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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