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号:CAOLIMAN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关于修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来源:雷竞技网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3 21:16:00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详情如下:

  (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淘汰落后产能”修改为“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逐步淘汰”修改为“鼓励淘汰”,“在用老旧车辆”修改为“在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修改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后增加“杂草”,该款末尾增加“鼓励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其进行综合利用”。

  六、将第五十七条中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修改为“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发生泄漏未依规定及时修复的”修改为“未依规定开展检测,或者发生泄漏未依规定及时修复的”。

  八、将第六十一条中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修改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体系、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

  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市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纳入其中。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本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

  第十二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和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园城市、经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证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药、化肥使用过程中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因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对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排污企业应当执行。

  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严于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可以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或者维护。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强化违法监督,将污染大气环境以及不执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的应急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发展和完善轨道主导、公交优先、慢行友好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机制。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辆。鼓励货物运输向铁路运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转变。鼓励淘汰客运出租、旅客运输以及市容与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在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

  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各类既有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逐步配套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区域,禁止新建大型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该区域内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外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使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监测数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备案登记、标志管理、进出场和燃油使用台账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报送排气污染等相关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备案登记、标志管理、进出场和燃油使用台账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应当保留购买凭证,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在本市从事火力发电、铸造、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采以及钢铁、水泥、砖瓦、玻璃等生产活动的,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应当对原辅料、半成品等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并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粉尘进行有效治理。

  第三十一条 石化、医药、涂料制造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停运、倒空、清洗生产装置系统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道桥维护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混凝土(砂浆)搅拌和沥青搅拌等建设施工活动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施工等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并接入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已建成但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未开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建(构)筑物拆除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并按照要求对拆除现场进行打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三)市政河道保护范围、沟渠保护范围、公共用地的地面,水务、公园城市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七条 新建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业涂装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三十九条 工业生产及科研实验中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科学选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河道、市政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体和场所,其管理者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其进行综合利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干洗经营项目的,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不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发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管控单位名单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电力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每年秋冬季,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强化土石方作业或者拆除作业的管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接收、反馈、传达和发布,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因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区域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暂时停止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建设工序等临时管控措施;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示范企业管理规范,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和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以免予执行相关应急减排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市应当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协同,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与制度时,应当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城市间的协同交流,实现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点内容基本统一,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进行。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成都平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区域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环境综合观测网,构建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及技术方法体系。

  第四十九条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条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同步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管、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等专项信息平台,推动区域内信息共享,为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提供支撑。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区域新建大型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的;

  (三)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船舶的,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执行排放备案登记、标志管理、进出场和燃油使用台账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拒绝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石化、医药、涂装制造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检测,或者发生泄漏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石化、医药、涂装制造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维修、检修过程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台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等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执行停止在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和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现予以发布。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济南市将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设施,应当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受到高度关注。如何系统理解“美丽蓝天”建设?下一步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长春经开供热集团锅炉环保设备超低排放建设项目-云港分公司热源厂水炉脱硝系统(含锅炉改造、引风机及变频改造)及营口分公司热源厂水炉脱硫、脱硝系统(含锅炉改造、引风机及变频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长春经开供热集团锅炉环保设备超低排放建设项目-云港分公司

  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入大气特护期后全省加大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公布5起涉气典型案例,希望全省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一、衡阳市某轧管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案情简介:根据厅“四不两直”反馈问题,2023

  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发布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营炼铁总厂焦化皮带通廊、转运站、废气处理等改造工程招标公告,项目限价5850万元。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北营炼铁总厂焦化皮带通廊、转运站、废气处理等改造工程(BGBGJTGGZHG2)招标人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

  唐山市财政局发布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设备运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1项目名称: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设备运营项目预算金额:15000000.00最高限价:15000000.00采购需求:唐山市大

  精彩纵横云采购平台发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焦化管式炉环保节能超低排放改造(EPC)总承包工程(重)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焦化管式炉环保节能超低排放改造(EPC)总承包工程(重)(编号:GXJD-24121BB100044C1),招标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

  2023-2024年供暖季,为保障全疆各地空气质量,新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各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一: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乌鲁

  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X600MW机组脱硫提效改造EPC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成都开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预中标,报价12886900元。本次工程范围包括脱硫#1、2吸收塔加装气液扰动装置(托盘或旋汇耦合器)、吸收塔喷淋层、浆液循环泵、氧化风系统及引风机的改造设计、设备(引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现予以发布。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受到高度关注。如何系统理解“美丽蓝天”建设?下一步

  2023年12月,湖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宜昌市开展督察期间,发现当阳市陶瓷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不力,高质量发展动能不足,陶瓷产业低效、粗放发展,清洁生产水平普遍较低,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尚未形成,大气环境问题突出。一、基本情况当阳建筑陶瓷工业园成立于2009年6月,占地面积6000余亩。当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文件全文如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

  12月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组织召开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视频启动会,安排部署联合执法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正式启动为期一周的联合执法。川渝两地同处四川盆地,大气环流、气候条件等环境因素同根同源,相互影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近年来,川

  2023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达某塑料厂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自身便携式的气体检测仪器,发现该企业的VOCs存在异常。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塑料厂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的臭气浓度为8511(单位:无量纲),排放的臭气浓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方案》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方案》发布的背景和意义。答:氢氟碳化物(HFCs)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强效温室气体,是消耗臭氧层物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运城市):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收集梳理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展示,供各级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学习借鉴。2023年以来,运城市先后组织并且开展了秋冬季空气质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手机壳喷漆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动喷涂线条,已配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但现场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VOCs的排放浓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环境污染防治处副处长张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成都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张滔简历张滔,男,汉族,1980年4月生,四川隆昌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9月参加工作,2018年12月加入中国。2006年9月至2019年7月,先后在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第八轮(2024-2027)环卫作业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419.958616万元/年,服务期一采三年,总预算70259.875848万元。本项目为成都市青羊区第八轮(2024-2027)环卫作业项目,包括青羊区十二个街道辖区(西御河街道辖区、草市街街道辖区、少城街道辖区、草堂街道辖区、府南街道辖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1月28日,星源能投成都区域虚拟电厂配套储能项目一期集中开工,项目通过对17个有效负荷企业和充电站布置“星源超充宝”储能设备,完成6MWh的储能负荷调度能力。本期项目共计17个场站点,通过与四川排名前列的售电公司、全国排名前三的充电平台云快充、成都本地充电站投资方一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2024年全市经信新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经信新经济工作的重

  近日,由新研氢能自主研发生产的氢燃料电池移动应急电源落户新都现代交通产业功能区石板滩片区,这是新都区打造的首个氢能燃料电池应急电源应用场景,是电网与氢能产业链的示范,有力推动氢能燃料电池技术应用和新模式落地,促进氢能与电能的互补融合。新研氢能氢燃料电池移动应急电源以氢为能源,该电

  1月19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集团)等经营者收购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桥公司)股权案”。具体交易概况为,华为与成都高投集团等经营者拟共同收购鼎桥公司100%的股权,鼎桥公司主要是做行业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月11日,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工程启动仪式在四川阿坝州理县举行。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工程总投资约145亿元,该项目途经理县、汶川县、茂县,将新建阿坝1000千伏变电站1座,新增变电容量600万千伏安,本期1000千伏出线回。同时,阿坝特高压建成以后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月12日,四川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西华大学与新津当地的格力钛、四川众信通用电力和中材成都签署了校院企地合作协议,并正式揭牌组建联合实验室,围绕智慧电网、钛酸锂电池、氢燃料电池、氢能储运装备等方面展开科技攻关。其中,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软件工程学院与四川众信通用

  2024年1月4日下午,第三届“科创中国·天府科技云服务大会”预热活动——“科创中国·科菁荟”·绿色低碳环保创新技术路演活动在成都科技会堂举行。本次活动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共同举办。活动旨在通过路演形式,帮助链主企业吸引上下游相关企业补链强链,加

  1月5日,成都市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服务招标,服务周期3年。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郫都区安德街道云丰村一社,利用原污水处理厂旧址改(新)建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天,包括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期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营运期污水须处理达到《四川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月5日,四川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提出,拟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达到459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400公里以上。其他需符合的条件包



上一篇:建筑内外墙涂料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下一篇:美涂士仿石漆人气爆品610中式白麻演绎别墅外墙新风尚!